2013年5月22日 星期三

技術士證及研究所入學同等學力的平等權問題-以吳寶春求學事件為例


  前陣子在我國鬧得沸沸揚揚的吳寶春求學事件,引起了大眾對於同等學力之廣泛討論,更使政府檢討現行標準,於20134月修法,增加取得大學同等學力標準之管道,以避免諸如吳寶春這樣的珍貴人才流失到國外。從憲法的角度出發,修正前之同等學力標準,是否對於特定職類的乙級技術士,構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而違反平等權?而除了乙級技術士外,同等學力標準是否即無其他值得檢討之處?凡此皆有討論之價值。

  本文以下擬先簡述吳寶春求學事件的案例事實,並簡介與本案相關之我國技術士證照與技能檢定制度,以及持有技術士證照者在今年4月修法前後大學同等學力之取得途徑;進而本文將以平等權出發,於擬定審查寬嚴度後,實質審查系爭之同等學力標準,對於乙級技術士,甚或丙級技術士,是否得以通過比例原則之審查,以判斷其合憲與否;而在結語的部分,本文將跳脫平等權的脈絡,略述在學術自由脈絡下,過度嚴格的同等學力標準是否有侵害大學自治之問題,以代本文之結論。

2013年5月1日 星期三

2013勞動盃裁判準則

壹、前言

  由於本次比賽初賽為政策性命題,複賽為價值性命題,在判準上有其差異,故筆者以下會分別交代在兩不同命題下之裁判準則。另外限於篇幅,筆者無法一一交代採個別見解之理由,而僅能交代結論,如有不週還望見諒。

規範保護目的理論與注意規範


一、甲乙深夜開車,魚貫行駛於道路上,皆未打開大燈,乙因視線不明與前方丙所駕駛之來車相撞,丙因而受傷。事後證明,若甲有開燈,乙肇事之結果即可避免,試問甲未開燈之行為有無罪責?
二、甲由於趕著處理公事,在高速公路上違規超乙的車,然而在超車過程中,輪胎因不可預期因素爆胎,最後導致其與乙的車擦撞,乙因此受傷,試問甲之超車行為有無罪責?
三、甲侵入乙宅竊盜,乙於睡夢中驚覺有異而下樓查看,卻於下樓時驚見甲而跌下樓梯,致乙受傷,試問甲闖入乙宅之行為有無罪責?
四、甲於十字路口闖紅燈,之後依速限行駛,卻於距離十字路口五百公尺處撞傷突然衝出來的小孩乙,試問甲闖紅燈之行為有無罪責?

2013大法盃裁判準則


壹、前言

  有鑑於本次大法盃比賽的辯題是以特定法規有無違憲作為命題方向,傳統奧瑞岡辯論比賽中,關於實體論點的評判方式,即需根解損,有向此調校的必要;且正反雙方及裁判的角色,也會因辯題方向之改變此而更易。本文以下將較為詳細的解釋在違憲審查脈絡下,筆者個人對於整場比賽的理解方式,以增加選手的預見可能性;惟由於程序事項並不會因辯題的方向而有太大改變,故筆者大體上仍維持之前評判政策性辯題時的程序判準,僅簡單略述如後。


  應先敘明者有二:第一,公法領域博大精深,違憲審查體系亦然,本文不可能在裁判準則中仔細詳述,亦無法一一說明筆者採特定見解的理由,故以下原則上僅交代審查體系及結論。第二,雖然我國憲法有「基本權利」與「權力分立」兩大區塊,但由於後者在大會所採辯題下被討論的機率極低,且較難如基本權審查以事先之體系一以貫之,基於篇幅考量,本文將予以省略;惟若場上出現涉及權力分立之爭議,筆者將會盡力以自身之法學知識、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予以評斷。如有不週,還望見諒。


2013年3月18日 星期一

101年律師、司法官上榜心得

一、背景

PO目前是112法研所刑法組二年級的學生,大學是政大畢業。因為之前研究所延畢重考過,所以去年考上法研時有點彈性疲乏,想要放鬆一下,就沒有再接再厲繼續準備國考,之後律司一試即雙雙落榜。本來我不覺得怎樣,想不到念了研究所之後,發現班上的同學幾乎都考上了,身處在一群律師中間,一時之間壓力變得超大……

另外因為接了老師的助理,忙東忙西的實在抽不出身念書,所以真正開始準備考試大概是在今年二月底的時候。回想起來,二月到十月這段期間真的是我人生中最可怕的八個月:準備國考、老師助理、研究計畫、課堂報告,還要顧女友及帶學弟妹研究所讀書會,幾乎只能抽些零碎的時間念書,真的不知道自己是怎麼熬過來的。不過我知道自己已經很幸運了,畢竟我所付出的跟很多人比實在太少太少。本來想說上律師即可,沒寄望過會上司法官,最後會上實在有很大運氣成分(各位看成績就知道了XD),只希望自己這篇心得文能帶給大家一些幫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