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5月1日 星期三

2013勞動盃裁判準則

壹、前言

  由於本次比賽初賽為政策性命題,複賽為價值性命題,在判準上有其差異,故筆者以下會分別交代在兩不同命題下之裁判準則。另外限於篇幅,筆者無法一一交代採個別見解之理由,而僅能交代結論,如有不週還望見諒。


貳、基本原則—白紙裁原則、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

  筆者以為辯論活動所培養出來的能力,應是能夠說服一般人的,故辯論比賽亦應以「一般人」作為說服對象。基此,筆者理解白紙裁的方式是:辯論比賽的裁判必需屏棄自身對於個別題目、雙方隊伍、論點策略的成見和專業認識,單純以一般人的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來評判這場比賽。經驗法則說起來有些空泛,講白一點就是指普羅大眾所具備的常識;論理法則則是推論演繹的邏輯規則。因此筆者雖為法律專業背景,但對於專業法律知識,原則上仍交諸場上討論。如果雙方各說各話、沒有定論,視場上舉證責任分配決定誰承擔不利後果。

  個別攻防論點的成立,畢者亦以一般經驗法則決定其成立強度和力道。另外,筆者並不採「資料>推論>斷言」之絕對公式(法定證據主義),而是就具體情況綜合判斷之(自由心證主義)。「專家」在資料上的「斷言」,如果只是做為推論之佐證或可接受;但如僅以該斷言做為論據,其成立之效果極低。所以,一份不清不楚無出處的民調,其效力不見得優於推論;甚至一段縝密嚴謹有層次的推論,其強度「可能」勝於一份碩士論文上的斷言。兩者兼而有之,效果自然加倍。當然,若係「場上辯士」逾越經驗法則的斷言,其成立效果趨近於零。

  總之,請選手將筆者作為一般人民予以說服,不要在場上丟擲太多空泛的專業用語而不加以解釋。另外,筆者對於論點接受程度極廣泛,只要能論證成功、符合經驗法則,我都能接受;惟論點與經驗法則之差距大小,將影響論證強度之要求,亦即離經驗法則越遠者,所需要之論證力道便越強。


參、政策性命題裁判準則

一、初步成立及辯士職責?

  筆者並不認為有何任務是哪一位辯士於哪一階段必須達成的,僅以階段性成績直接反映場上之表現。故筆者並不採初步成立方案、攻防連續性及辯士職責,僅需正反雙方在整場比賽的過程中完成己方之論證,其整體之職責便已達成;至於個別階段之任務,筆者並不會事先預設,雙方隊伍得依策略自由決定。惟需申明者,上開僅代表筆者個人之見解,鑑於初步成立方案及辯士職責之要求仍是現今辯論賽場之通說,請選手自行斟酌之。

二、單點舉證責任之分配

  就單點攻防之舉證責任而言,筆者所採者為「提出者證」之見解,不一味要求所有論點皆由正方承擔舉證失敗之後果,而視該論點由何方提出,決定舉證責任歸屬。正方若欲證明現況下有其弊害,即應由其負舉證責任;反方若欲證明正方之制度有其問題,亦應由反方負舉證責任。據此,反方若在整場比賽皆僅係以「懷疑」或丟出各種可能性的方式檢證正方,而未完成足夠有力的實質論證,舉證失敗之責任在反方。

三、論點勝負之判斷及整體舉證責任分配

  在雙方各自為完全攻防後,於論點勝負判斷階段,筆者乃係以「損益衡量」之角度理解整場比賽,亦即判斷正方制度之利益是否存在、反方所攻擊之正方制度之弊害是否存在,若兩者皆存在,再藉由利益衡量判斷孰輕孰重。此時,雙方是否有做出成功損益比,將會成為決勝之關鍵(至於是否為成功損益比,筆者將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判斷之),其排列組合如下:

(一)一方做出成功損益比、他方未做出成功損益比:做出成功損益比一方者勝。

(二)兩方皆做出損益比,此又分成兩種情形:

1.  若兩方在其內部價值體系內都說得通,且兩方間並無明顯優劣之差異,因筆者基於公平性並不採推定利益之概念,故此時論點架構將判平手,以階段性成績決定比賽勝負。若評分單不允許判平手,筆者將會事先計算階段性成績之高低,將論點架構圈於階段性分數較高之一方並給予0分,以使論點架構之分數不致影響比賽勝負。

2.  若一方之損益比明顯在經驗法則、論理法則上優於另一方之說法,較優者獲得論點架構之分數。

(三)兩方皆未做損益比:此時依場上損益質量差異,亦可分成兩種情形:

1.  質量無顯著差異者,例如題目為死刑,正方之利為減少誤判,反方之弊為威嚇犯罪,兩者之可能性皆無法量化比較,此時論點架構判平手,以階段性分數決定勝負(同前(二)1.)。

2.  質量顯不相當者,例如題目為色情特區,正方之利為大幅減少性病傳染,反方之弊是政府些微的財政支出,此時質量較優者勝。

  比賽局勢常出現無數戰場之情形,此時場上辯士的重視程度,自會影響該爭點在勝負評判中扮演之角色。若該論點場上無討論或討論極少、提出方也沒有將其持之以恆的跡象時,並不會成為評判勝負的標準。
  另外,微薄的利益仍為利益,除非反方能把變動成本量化到足夠具體的程度,使之成為一個弊害,否則在正方有微薄利益,反方卻毫無弊害成立的情況下,正方因為有利無弊,將贏得比賽。

四、其他程序判準

(一)    合題性:原則上正方之立場需與辯題一致,反方則不得等於辯題,若違反此原則將直接落敗;惟與辯題是否一致之定義為何,筆者不會事先預設,將全然留待場上討論。

(二)    場上共識之採納:基於當事人主義,筆者原則上尊重所有場上的共識,縱使此共識與筆者原先之心證不符,亦以該共識為準;惟若雙方之共識明顯而重大違背裁判自身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,而使接下來之討論失去意義,筆者將例外不採納該共識。

(三)    資料運用:基於武器平等原則,任何的資料及論證在場上皆應有被對方公開詳細檢證的機會,因此筆者無法接受某方雖舉出書面資料,惟卻不給對方借下台檢證的情形。若有此情形出現,該資料在論點攻防上將失去效力,筆者會當其不存在;惟於階段性成績上,舉出該資料並做出成功論證之辯士仍可能獲得加分。

(四)    新論點之出現:筆者亦不對新論點之出現時點有所限制,惟若過晚提出,前面階段性分數的差距未必補的回來;且基於程序公平性,越晚提出之論點,成立之效力越低,對他方所要求的挑戰強度亦越低。

(五)    制度變更及立場跳動:就制度變更而言,不論正反方皆請盡早決定制度之樣貌,最晚在對方正面詢問時即要確定,並且一旦確立,即不允許事後變更。立場跳動之問題亦然,若某方於前階段採取特定立場,除非係使用如「退萬步言」之假設語氣,否則之後不得為與前階段矛盾之論述。

(六)    結辯之採擇:筆者亦採納結辯之內容,故前階段一面倒,結辯大反攻的可能性將存在於筆者之判準中;惟此自不影響之前於階段性分數上之失分。同時,程序公平下成立效力及對他方挑戰強度要求的遞減,於結辯同樣適用;且結辯者若係後結方,由於對方完全無回應機會,成立之效力幾近於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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