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陣子在我國鬧得沸沸揚揚的吳寶春求學事件,引起了大眾對於同等學力之廣泛討論,更使政府檢討現行標準,於2013年4月修法,增加取得大學同等學力標準之管道,以避免諸如吳寶春這樣的珍貴人才流失到國外。從憲法的角度出發,修正前之同等學力標準,是否對於特定職類的乙級技術士,構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而違反平等權?而除了乙級技術士外,同等學力標準是否即無其他值得檢討之處?凡此皆有討論之價值。
本文以下擬先簡述吳寶春求學事件的案例事實,並簡介與本案相關之我國技術士證照與技能檢定制度,以及持有技術士證照者在今年4月修法前後大學同等學力之取得途徑;進而本文將以平等權出發,於擬定審查寬嚴度後,實質審查系爭之同等學力標準,對於乙級技術士,甚或丙級技術士,是否得以通過比例原則之審查,以判斷其合憲與否;而在結語的部分,本文將跳脫平等權的脈絡,略述在學術自由脈絡下,過度嚴格的同等學力標準是否有侵害大學自治之問題,以代本文之結論。